石某某、龙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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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2727执3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毛南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市第十中学家属区25栋405室,现住平塘县。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e2xxxxx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95.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罗廷宽
书记员谭国涛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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