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何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823字数 492阅读模式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豫0222执348号

移送执行人:通许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2004年3月10日出生,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执行人:何展,男,200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执行人:王某1,曾用名王某2,男,200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某、何展、王某1负有继续履行罚金和退赔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张明新
审判员霍松鹤
审判员赵丹
书记员马仲军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