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胡某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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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粤0304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鸿丽,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祥,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阳启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8日晚20时许,举报人吴某甲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派出所举报有人在深圳、东莞一带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民警将其抓获。当天,吴某甲在八卦岭派出所与刘某(因证据不足不捕)联系,称要购买毒品冰毒,刘某称其手上没有毒品。
2020年6月19日凌晨,刘某联系胡某军(外号“麻子”,微信昵称“花盛终败”,另案处理),让其牵线帮忙购买冰毒,胡某军联系上被告人胡某(微信昵称“人心”)并获知胡某处有毒品后即联系上刘某称有毒品出售,刘某随后将毒资800元人民币于当日0时20分许转给胡某军。当日0时25分许,胡某军收取毒资后立即将毒资转给“上家”即被告人胡某(微信昵称“人心”),同时将胡某的微信推送给刘某,让刘某自己与胡某联系冰毒交易的事宜。胡某收取胡某军转来的毒资后,于当日0时34分将2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给胡某军,同时与刘某约定好于同日下午在东莞虎门大桥附近进行冰毒交易。
没多久,吴某甲又与胡某军联系,称要购买毒品冰毒,胡某军称刘某可能有冰毒,让其与刘某联系。当日下午14时许,在派出所民警的安排下,吴某甲在八卦岭派出所内通过微信与刘某(此时刘某还未与被告人胡某交易)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一个,并于同日14时55分许通过微信转给刘某800元人民币。刘某收取毒资后,向胡某提出多购买一个冰毒,获得同意后,将毒资800元人民币于同日14时59分转给胡某,胡某收取毒资后,于同日15时7分将2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给胡某军,同时与刘某约定在东莞市进行交易。
2020年6月19日下午16许,被告人胡某祥在被告人胡某的指使下,在东莞市鑫峰某市门口将两小包毒品冰毒交给刘某,刘某拿到毒品之后于当天下午17时在其住处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某房将其中一包毒品冰毒交给吴某甲,之后被民警抓获,并在吴某甲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一包(净重0.5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刘某的床头柜里查获毒品冰毒一包(净重0.4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吸毒工具若干。
2020年7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胡某祥在东莞虎门大宁广场川湘火锅城被抓获,随后在胡某、胡某祥的住处东莞市虎门大宁新村某房查获方形铁盒一个,内有疑似毒品白色粉末共计68.35克,现经鉴定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被告人胡某、胡某祥的身份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称量、取样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刘某、胡某军的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胡某祥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经鉴定,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视听资料:毒品称重录像光盘1张、搜查录像光盘1张、交易录像1张、现场勘查录像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胡某祥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胡某祥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胡某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称该情节在量刑建议中已经考虑。对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符合全案犯罪事实与情节,依法应予采纳。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胡某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执行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磊
人民陪审员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曾鲁
书记员黄柳清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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