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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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吉0822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男,1996年8月23日生,吉林省洮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洮南市。于2017年7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洮南市公安局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于2020年1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通榆县公安局给付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鲍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薛蕾
书记员王含玉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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