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第八中学与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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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保险纠纷

(2021)宁02民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第八中学,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闫发滨,石嘴山市第八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石嘴山市第八中学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育,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200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荣汇园洁净胡同**。
法定代理人:庞爱芳(系周某某母亲),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荣汇园洁净胡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应宁,宁夏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负责人:兰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某某自2014年9月开始在石嘴山市第八中学上学。2016年9月16日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周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主动脉瓣发育异常、主动脉瓣狭窄等疾病,医嘱:注意休息,避免剧烈活动。后周某某的母亲庞爱芳到石嘴山市第八中学予以告知,班主任老师在疾病证明书上签字。周某某的患病情况并未在学校进行报备。2016年12月12日,周某某在上体育课时身体不适突然摔倒,在场老师进行了心脏复苏等急救措施,因病情较重送至医院,后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及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2017)宁020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处理。(2017)宁020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作出后至今,周某某为治疗伤病又在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共住院73天,产生医疗费用129851.56元。2020年7月21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周某某颅脑损伤致轻度智力损害构成八级伤残,无护理依赖;产生鉴定费4280.4元。另查明,1.周某某在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治疗往返期间产生住宿费6122元。2.2016年9月26日,石嘴山市第八中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处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每人责任限额4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在(2017)宁020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作出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已向石嘴山市第八中学理赔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认定,石嘴山市第八中学应对周某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周某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本案中周某某主张的损失是在(2017)宁020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其为治疗伤病新产生的,故双方责任比例仍应按照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周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用根据周某某提交的票据核定为129851.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73天×100元/天);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护理人员人数及护理期限确定,周某某提交的病案中医嘱周某某在住院期间需陪护,涉案鉴定意见明确周某某无护理依赖,故结合周某某的伤情、医嘱情况、住院期间等,酌情确定护理期为160天,因周某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故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按一人计算,为23124元(52752元÷365天×160天);4.住宿费6122元;5.交通费根据周某某住院的地点、住院期间、地区交通、地区交通情况为2190元(73天×30元/天);5.残疾赔偿金为205968元(34328元×20年×30%);6.鉴定费4280.4元;7.本次事故发生时,周某某年龄尚小,事故发生后对周某某身心及其家人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再结合周某某的伤残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以上合计383835.96元,对此石嘴山市第八中学应承担345452元(383835.96元×90%),周某某自己承担38383.96元(383835.96元×10%)。因石嘴山市第八中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处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在前次判决后已在保险限额内向石嘴山市第八中学理赔了20万元,故本案中石嘴山市第八中学应承担的款项中的20万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支付,剩余145452元(345452元-20万元)由被告市八中承担。

周某某、石嘴山市第八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莉
审判员周虎林
审判员张建兴
书记员冒晓维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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