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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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2403民初578号

原告:姜某,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黄泥河林业局职工,住敦化市。
被告:曹某,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

经本院审理查明:曹某向姜某借款,姜某向其提供借款50,000元,其中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20,0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30,000元,2020年5月4日曹某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姜某持执。曹某偿还借款23,000元,现尚欠姜某借款27,000元。

本院认为:曹某向姜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对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姜某主张曹某偿还剩余欠款本金27,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姜某欠款本金27,000元。
如果曹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伟民
书记员吴承峻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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