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1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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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辽0191刑初28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1,男,199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登记等书证,证人丁某、刘某、樊某、孙某、姚某2的证言,被告人姚某1的供述与辩解及亲笔供词,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1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上述情节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智勇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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