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堂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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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鄂1381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堂,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12月1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剑,湖北正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左某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左某堂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志勇
书记员谢萌萌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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