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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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0902刑初55号

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甘肃省金塔县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现住甘肃省酒泉市。200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塔县公安局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12月7日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酒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释放并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陆某,甘肃锐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肖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号小型越野车从肃州区酒银路与安居路路口出发,途径邮电街、北环东路、北大街行驶至北关小学门口北侧路口路段处将车停下睡在驾驶座位上,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8月13日,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委托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肖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287.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系侦查机关工作中发现;
2.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她与肖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8月11日中午1点多钟,肖某到××区门口的麻将室与她及张某2一起喝酒,之后他们一起去了北大街北关小学对面的“六婆串串香”火锅店吃饭,吃饭的时候再没有喝酒,吃完饭回到麻将室,肖某将之前忘在她店里的一串钥匙拿走,晚上十一点肖某又返回她的麻将室,当时肖某已经喝醉了还要将停放在她店门口斑马线南侧的车开走,因担心肖某喝醉酒无法开车,她追上去将车钥匙抢过来,但肖某下车追着向她索要钥匙,她没办法便将车钥匙还给肖某,肖某将车开走,公安机关的视频资料上开车的人就是肖某;
3.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20年8月11日中午两点多,他带着媳妇、儿子到张某1开的麻将馆,当时肖某也在,他和肖某、张某1在麻将馆喝酒,下午六点多一起到肃州区北关小学对面的“六婆串串香”火锅店吃饭,没有再喝酒,吃完饭他和媳妇、儿子就回家了;
4.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她和张某2是夫妻关系,2020年8月11日下午14点钟,她和丈夫张某2带着儿子到张某1在肃州区安居路经营的棋牌室玩,肖某买了啤酒和张某2、张某1玩扑克喝酒,下午张某1就叫他们和一个姓祁的女人一起去吃饭,在火锅店只吃了饭,没有喝酒,吃完饭她们一家人就回家了,张某1、肖某和姓祁的女人回棋牌室了;
5.证人祁某证言,证明2020年8月11日下午16时许,她到朋友张某1在肃州区安居路经营的棋牌室玩,当时棋牌室就张某1、张某2和一个男人在玩牌喝酒,下午六点多钟的时候,张某1叫他们一起去吃火锅,吃饭的时候没有喝酒,吃完火锅张某2一家人就回家了,她和张某1及下午一起玩的男人一起返回棋牌室,那个男人坐了一会儿就出去了,她又玩了一会儿也回家了;
6.证人柴某证言,证明他与肖某是初中同学,8月份的一天,他借肖某的车去了趟西郊工业园区,回来之后肖某让他将车送到安居路,他将车停放在安居路西口人行道斑马线南侧的马路道牙上后将钥匙交给了肖某,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资料他看过,确认从安居路驾驶车辆离开的是肖某;
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20年8月12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聘请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肖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验,经检验,被告人肖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87.99mg/100ml,侦查机关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肖某;
8.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肖某驾驶证2015年4月14日取得C1型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扣留、有效期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4日及驾驶的车辆的基本情况;
9.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车轨迹、视频资料,证明①该车辆在2020年8月11日零时9分至8月12日1时24分的行车轨迹;②2020年8月11日22时59分23秒被告人肖某驾驶×××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安居路将车辆停在路口南侧的人行道上;23时00分48秒肖某从车上下来;23时58分13秒肖某从人行道过马路围观交通事故;23时59分49秒肖某围观交通事故后从人行道上返回;8月12日00时00分51秒肖某返回停在路边的车内坐在驾驶员座位上;00时04分39秒张某1雯走到肖某车前;00时04分45秒张某1雯打开驾驶员一侧车门;00时05分08秒张某1雯拔下车钥匙;00时05分13秒肖某下车向路边走去;00时12分11秒肖某从路边返回车内坐在驾驶员座位上;00时13分27秒肖某开车从人行道驶离沿安居路由西向东行驶;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肖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肖某系传唤到案;
12.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肖某2007年5月11日因盗窃罪被甘肃省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12月7日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酒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3.被告人肖某供述、悔过书,2020年8月11日14时许,他朋友柴某驾驶他的车将他送到安居路张某1经营的棋牌室去玩,柴某将车停在安居路的道路牙上,他和张某1、张某2三人玩扑克喝酒,他大概喝了三、四瓶啤酒,下午六点多,张某1叫他和张某2一家三口,还有以前玩牌认识的一个姓祁的女人一起到肃州区北关小学对面的六婆串串香火锅店吃饭,当时从棋牌室到火锅店是坐张某2的电动车,吃完饭以后他依稀记得是碰见了一个以前熟悉的人把他送到北关小学北侧。等他知道的时候,他就坐在驾驶员的位置上睡着呢,车灯亮着车也没有熄火停在行车道上,是警察从驾驶员的位置上把他叫醒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升/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又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二千元,保证金五千元抵顶罚金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羁押8日,折抵刑期8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美玲
人民陪审员康发宏
人民陪审员王占成
法官助理徐芳
书记员徐维娜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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