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113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南京西岗江桥搅拌站叉车工,住江苏省句容市。2020年12月15日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已缴纳);2015年11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娟
法官助理吕超
书记员张美玲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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