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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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113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4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娟
法官助理吕超
书记员张美玲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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