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聪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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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粤0604刑初94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聪,男,身份证号码441××××××××××××818,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2021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5日至同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聪担任佛山市安东尼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尼公司)销售助理,同年11月26日辞职,同日与安东尼公司签订《协议书》,承诺不再以安东尼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聪谎称有安东尼公司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向其转账购买口罩款合计人民币133140元,得手后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其中,2020年12月4日,骗取被害人陈某1向其转账人民币18400元;12月8日,骗取被害人余某1向其转账人民币8640元;12月10日,骗取被害人黄某1向其转账人民币8640元;同日,骗取被害人龚某1向其转账人民币2980元;12月19日,骗取被害人黄某2向其转账人民币1520元;12月27日,骗取被害人谭某1向其转账人民币5760元;2021年l月7日,骗取被害人施某1向其转账人民币13600元;2021年1月9日,骗取被害人张某1向其转账人民币73600元。
2021年1月29日,民警在清远市阳山县将其抓获,并扣押作案手机一台。
被告人陈某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余某1、黄某1、龚某1、黄某2、谭某1、施某1、张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1、麦某1的证言,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支付宝记录光盘,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赌博账号及充值记录、充值统计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被告人陈某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31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聪退赔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18400元;被害人余某1人民币8640元;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8640元;被害人龚某1人民币2980元;被害人黄某2人民币1520元;被害人谭某1人民币5760元;被害人施某1人民币13600元;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73600元;扣押的作案手机由扣押机关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泽坚
人民陪审员莫志格
人民陪审员杨月齐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梁洁娴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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