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619字数 273阅读模式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内0203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园区中联乌拉山水泥以东,纬三路以南,经九路以西,腾亿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日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包莉莉
审判员王兴文
审判员王雅琴
书记员杨亚楠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