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陆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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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1)湘0304民初282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
负责人:李先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田,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明,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社区推荐的代理人。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娄名义已与陆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娄名义作为驾驶员及娄志鹏的近亲属,陆某某有理由相信娄名义的行为是代表车主娄志鹏的意愿,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消灭,娄志鹏不能再向陆某某就此案主张权利并向人保公司转让债权,人保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只能向被保险人要求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故本院对人保公司主张由陆某某赔偿其损失3685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美丽
法官助理刘兵
书记员郭颗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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