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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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104刑初685号之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方龙,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本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缴赃物予以发还。
孙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彭涛
法官助理陈涛
书记员陈涛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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