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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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鄂0602刑初90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7月20日被原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张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锐
法官助理李凯萌
书记员刘佳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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