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贾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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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苏0582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具有坦白、退出赃款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坚
法官助理王建东
书记员陈天宇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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