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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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冀0983刑初22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1,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因犯盗窃罪、脱逃罪,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06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黄骅市信誉楼商厦多次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1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1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盗的华为荣耀20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杨某,综合以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李某某1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责令被告人李某某1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2600元、王某2经济损失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1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2600元、王某2经济损失1000元。
罚金及退赔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建英
法官助理王朝文
书记员赵媛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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