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钱国钧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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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2021)沪0101民特551号

申请人:钱某,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钱国钧,男,193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钱国钧与配偶张涵娥(1941年7月12日出生)生育一女钱某。张涵娥因患有XXX疾病,身体欠佳。钱国钧的父母均已死亡。钱国钧于2021年7月21日由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事实,由户籍资料、独生子女证、出院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特483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钱国钧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钱国钧的父母均已死亡,配偶张涵娥身体不佳,钱某系钱国钧唯一女儿,故本院指定钱某为钱国钧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钱某为钱国钧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国钧
法官助理林雪姣
书记员林雪姣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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