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陶惠芳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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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2021)沪0101民特494号

申请人:林某,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陶惠芳,女,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陶惠芳与林咸顺生育一子林某。2000年11月23日,陶惠芳与林咸顺协议离婚。陶惠芳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陶惠芳于2021年7月1日由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事实,户籍资料、独生子女证、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特408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陶惠芳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陶惠芳离异,父母均已死亡,故本院指定林某为陶惠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林某为陶惠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国钧
法官助理林雪姣
书记员林雪姣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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