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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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1381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祖某,男,1974年2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被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2004年5月19日,因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包冬梅,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祖某在北票市票温氏农牧有限公司盗窃三元公仔猪9头,次日售出6头,非法获利3800元。经鉴定,9头三元公仔猪共价值21600元。被告人祖某于2021年3月11日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张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祖某供述、鉴定意见、行车轨迹、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祖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祖某退赔被害人北票温氏农牧有限公司2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圆
人民陪审员杨兆学
人民陪审员刘建杰
书记员于天奇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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