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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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04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磐石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沈阳市,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3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涉案财物损失人民币五千一百三十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巨涛
书记员张晓彤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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