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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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陕0728刑初57号

公诉机关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8日被镇巴县GAJ刑事拘留,3月15日被镇巴县GAJ决定取保候审,8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16300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300元,上交国库;
三、没收作案工具黄色塑料桶一个、麻将牌33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晓慧
法官助理杨家勇
书记员王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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