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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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2021)辽1381民特63号

申请人:林某某,男,193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赵某某,女,193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一段XX号楼XX单元XX室。申请人林某某与被监护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8月12日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381民特31号民事判决,判决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照顾赵某某生活更为方便,且林某某亦有退休工资,能够保障赵某某的生活。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应他人监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林某某为赵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郭兆平
书记员郭淑超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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