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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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冀0983刑初22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1,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闲聊”社交软件上创建赌博群,组织群内成员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三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1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违法所得89748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积极缴纳罚金,综合以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田某1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田某1组织人员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89748元尚未向我院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田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89748元,由公安机关予以上缴国库。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建英
审判员夏丽萍
人民陪审员杨合堂
法官助理王朝文
书记员刘文超
书记员孔德莹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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