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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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0)鲁0213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文志,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振,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伙同王堃(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组建群名为“五湖四海天南地北?20”的微信群,拉人入群,利用“盛世麻将三缺一”游戏软件,组织李某、滕某、于某、徐某等群成员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抽头渔利共计5.4万余元,后二人均分。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系被抓获到案。再查明,同案犯王堃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天水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兴城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自李某、滕某、于某手机中提取的赌博输赢情况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自周某手机中提取的“盛世麻将三缺一”软件截图、周某在“五湖四海天南地北?20”的微信群内发送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滕某、于某、徐某的证言,同案犯王堃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周某的审讯同步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被告人周某账号及流水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该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从犯,建议适用缓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与王堃合谋通过建立微信群在网上开设赌场,由周某负责管理微信群,拉人入群及发放游戏软件,抽头渔利由二人均分,该系积极参与共同犯罪活动中,非从犯,且抽头渔利达5.4万元,属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王建义
人民陪审员易小云
法官助理刘松建
书记员郭钢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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