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与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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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内2222刑初52号

公诉机关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经审理查明,2019年夏天一天,被告人齐某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心想事成KTV西侧的平房内,趁一同居住的被害人李某外出房内无人之际,从被害人李某包里盗窃了一条金项链和一条金手链。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29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齐某的供述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291.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愿意接受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依法对被告人齐某进行司法社区评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此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东成
审判员燕翔玲
审判员宋双喜
书记员阿如晗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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