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与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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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0203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2021年2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号车受损及该车乘坐人张某受伤,被告人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号车所有人为张某。对张某的伤情及车辆损失,张某自愿与被告人杨某协商解决,并对被告人杨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从宽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孟天漫
书记员  侯瑞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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