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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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桂0206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忻城县,壮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来宾市忻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于2021年1月13号,被告人莫某被抓获归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3日止),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盗窃成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莫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莫某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1687.5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拘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覃欧芸
书记员陈芷妍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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