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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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0302刑初79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3月7日被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1年1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1年3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据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靳莉
书记员毕于文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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