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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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苏0191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庆
法官助理王婷
书记员任秀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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