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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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批复

(2021)辽0402行初30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老虎台街道虎西一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威,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骥翔,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伞宝强,系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房屋被拆迁,2011年12月原告被回迁安置到东洲万新盲流山5号楼1单元502号。2011年12月10日东洲动迁安置办公室收取原告预交房改款6000元,至今未予返还,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以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返还原告该笔预收款,但需要时间拨付。
另查明,原东洲拆迁安置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因机构改革已发生变化,现该办公室工作已由被告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承接。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告系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且具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的主体资格。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收取预交房改款6000元的主张,被告对该项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返还,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243元利息的主张,综合考虑被告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以及原告的损失,原告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预交房改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243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小飞
人民陪审员武玉兰
人民陪审员杨虹
代书记员李子健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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