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34字数 993阅读模式

临夏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甘2901刑初94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9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陶某驾驶甘N·B7XXX号小型专用救护车行驶至临夏市××路向南2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高某某相撞,使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高某某经临夏州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1月13日4时16分死亡。临夏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积石山县人民医院与被害人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经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互相关联、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拨打抢救电话,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的;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永平
审判员祁忠孝
人民陪审员常甜甜
法官助理拜文俊
书记员胡顺顺
 

2021-05-1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