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马某、李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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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皖0802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7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江泓,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1980年5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回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小飞,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
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鹏,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南,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
另,被告人马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系安庆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编在岗职工(事业编制)。
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公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李某、林某某、王某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被告人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马某、李某、林某某均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马某、李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邀请他人进群,组织参赌人员利用手机APP进行赌博,从中收取台子费获利共计人民币162361.15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马某、李某、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四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均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公诉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40000元,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其中162361.15元系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余款应退还各被告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上述四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二千三百六十一元一角五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周芸
人民陪审员朱宜娟
人民陪审员宋小俊
法官助理叶晨
书记员汪妍(代)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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