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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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苏1281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华,男,1984年10月29日生,打工,暂住无锡市新吴区。曾因赌博分别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葛华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上组建麻将赌博群,组织他人在其提供的“打两圈”APP上进行赌博,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66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葛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陈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证明本案其他事实的证据还有:无锡市公安惠山分局惠公(杨)行罚决字[2016]695号、惠公(洛)行罚决字[2016]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葛华预交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华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葛华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葛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6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人民币四千元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花丽
人民陪审员孙云峰
人民陪审员王杰
书记员刘冰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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