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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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冀0503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31日被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2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组织人员参与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葛某某的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郝春祥
法官助理赵占超
书记员徐立龙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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