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某1与张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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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15民特391号

申请人:阚某1,女,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张某2,女,1960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张某1(系张某2女婿),住上海市闵行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2与申请人阚某1系母女关系。张某2与丈夫阚某2婚后生育一女为申请人阚某1。阚某2于2013年9月20日去世。张某2于7年前患阿尔茨海默症,近3年症状加重,不知道大小便,日常生活全部需他人护理。本案受理后,本院根据申请人阚某1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某2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21年9月3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2患有XXX疾病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2经本院委托鉴定诊断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阚某1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现申请人阚某1系张某2唯一的女儿,因此阚某1要求担任张某2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阚某1为张某2的监护人。
鉴定费3,150元,由申请人阚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王佳璐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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