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李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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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81民初1245号

原告:吴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蛟河市黄松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邵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李某在吴某处借款1.4万元,后于2020年4月24日,为吴某出具欠据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此款经吴某多次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李某在吴某处借款,并出具欠条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吴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当向吴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关于吴某要求邵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吴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1.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4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6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关宏志
书记员王延升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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