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凤与罗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98字数 745阅读模式

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2021)桂1322民初673号

原告:杨晓凤,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告:罗某2,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象州县。
第三人:罗某1,男,××××年××月××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2,系罗某1父亲,基本信息同上。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业经本院作出的(2021)桂132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及第三人依据政府的征地安置方案,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房屋,原、被告将该安置房屋出售后,扣出原、被告自行补资购买的部分,还剩余30万元,该30万元应认定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共有,因三方在该房屋享受安置的面积一致,故,原、被告及第三人对30万元的份额为等额共有。现原告要求将其所享有的份额予以分割,因原、被告婚姻关系已终结,原告要求分割共有份额,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晓凤家庭共同财产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罗某2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俊玲
法官助理韦如意
书记员林丽华

2021-05-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