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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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425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文盲,户籍所在地大名县,现住该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9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晋爱红
书记员李晓桃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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