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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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528民初2096号

原告:王某,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告:张某某,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住富平县。

对原、被告均无争议之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5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65000元,未约定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2020年12月16日被告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还了15000元,2021年2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还了2000元,现剩48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的事实、借款数额及还款的数额、剩余欠款均无异议,被告张某某理应及时向原告王某清偿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清偿借款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冯鹏飞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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