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涛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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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678号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庞恒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瑞民,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该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马丽莉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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