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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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湘1002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欠条、付款记录、刑事谅解书、收条、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积极赔偿损失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提出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芬
法官助理张静林
书记员李馨颖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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