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赵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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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729民初2022号

原告:赵某某,又名赵某1,1976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赵某,又名赵1某,男,1974年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侯某某,又名侯某某,女,1970年3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案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二被告夫妻系同村邻居。2019年1月26日,二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提出借款,在收到原告的借款金额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本人赵某(小名赵1某)412828197410203934,今借到赵某1柒万玖仟三百元(79300元),借期为壹年到期后连本带息一齐归还,如不归还将付有法律连带责任。本日起(2019、1、26到2020年1、26号止)借款人赵某(赵1某),担保人侯某某(代笔)2019年1月26号”。被告赵某签名按指印,侯某某按印。双方约定利率为1.398%。2020年1月24日经结算本息合计92600元,被告还款15000元,还下欠77600元,为此,被告赵1某签名按押确认,后原告又计算到2021年1月26日一年的利息写在被告赵1某签名按押的左下角。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赵某某借款77600元的事实清楚,收到借款金额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并由被告侯某某担保按押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只偿还原告1500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赵某及时偿还借款及约定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二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求的利息问题,因双方约定了具体的偿还日期,且有“连本带息”字样,虽约定不明,但从双方结算利息的情况看,可以按原告陈述的有关“一年3万元利息5000元”的口头内容计算利率即年息1/6,也即一年利息为13300元。原告陈述第一年还款15000元,还息并冲1700元本金,即书面写明下欠77600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776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被告侯某某对此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晶晶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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