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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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辽0191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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