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34字数 554阅读模式

微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0826刑初98号

公诉机关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微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家伟,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财产刑保证金,所盗窃物品已追回退还失主,可从宽处罚,亦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财产刑保证金中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焕
书记员鲍建臣

2021-05-1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