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与姜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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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2221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桑春华
法官助理其乐木格
书记员侯媛媛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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