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与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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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内0724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刑诉(20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慧慧
书记员张海霞

202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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