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与马某2、马某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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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晋06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1,群众,朔州市人,现住太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群众,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3,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朔城区小平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马某3与马某1、马某2协商共同投资经营水果生意。马某3按照约定与马某1、马某2共同初期经营了时果主义朔州旗舰店。后因马某3个人原因与马某1、马某2协商退出经营,马某1、马某2表示同意。截止2020年1月24日,经双方对账,马某1、马某2确认欠马某3投资款598063元,并为马某3出具《退资(本金)协议》一份,承诺“其中198063元尽快归还,剩余40万元三年全部结清(2020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4日)”。自2020年1月24日起,马某2共归还马某319000元,马某1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七笔和交通银行转账汇款一笔共归还马某372900元。截止2020年5月20日,马某1、马某2共计归还马某3投资款91900元。现马某3认为马某1、马某2未按约定返还投资款,且无稳定收入,遂起诉,双方形成诉讼。马某3提起诉讼后,于2020年4月30日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查封马某1所有的朔城区滨河湾小区10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一套以及位于太原市××路房屋一套。马某3支出保全费3405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2020年1月24日,双方签订《退资(本金)协议》,马某1、马某2同意马某3退出经营,并退还投资款598063元。协议中约定“其中198063元尽快退还,剩余40万元分三年全部结清”,但截止2020年5月20日,在马某3的催要下,马某1、马某2仅归还马某3投资款91900元,尚未将应当尽快归还的198063元全部还清,马某1、马某2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马某3主张马某1、马某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归还剩余投资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马某3在庭审中对马某1于2020年2月1日通过交通银行转入其母亲殷萍账户内的5万元不认可为归还的投资款,理由为该款为马某1、马某2向其母亲的借款,不包含在协议约定的投资款内。但根据马某1与马某3的短信记录看,马某3在2020年1月24日就将其母亲殷萍的银行卡账号发给了马某1,转款时间为2020年2月1日,马某3回复短信“收到五万”。该笔款项发生在协议签订之后,且马某3回复短信对于收到5万元进行确认。故该5万元应视为系马某1、马某2归还马某3的投资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马某1、马某2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马某3投资款506163元。案件受理费4785元,由马某3负担575元,由马某1、马某2负担4210元。保全费3405元,由马某1、马某2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判上诉人马某1、马某2提前还款的条件是否成就;2.原判认定的上诉人马某1、马某2还款数额是否正确。从双方签订的《退资(本金)协议》内容看,载明“其中198063元尽快退还,剩余40万分三年全部结清(2020年1月24至2023年1月24)”,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马某3催促上诉人马某1、马某2到2020年4月底前先还款198063元,但上诉人马某1、马某2不能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未按约定先还清198063元,现被上诉人马某3认为上诉人马某2、马某1存在违约,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要求上诉人马某1、马某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前还款40万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由上诉人马某1、马某3提前归还被上诉人马某3投资款40万元正确。在双方签订《退资(本金)协议》后,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上诉人马某1、马某2共归还被上诉人马某391900元,其余未予归还,原审判决由上诉人马某1、马某2一次性归还被上诉人马某3投资款506163元正确。上诉人马某1、马某2所提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马某1、马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2元,由上诉人马某1、马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福
审判员张**
审判员郑荣华
书记员邢晓宇
朱靖景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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