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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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保险纠纷

(2021)辽0811民初104号

原告:许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琪,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彭永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孟美彤,均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对于原告许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454310元及施救费2100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473000元。对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因案涉鉴定中,鉴定机构选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尚未有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故对于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同时,对于被告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473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8390元,原告许某负担40元;评估费113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萍
人民陪审员郑玉华
人民陪审员吕丽
书记员郑舒月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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